明知是赃车,还要购买并改装成出租车,农民刘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
遂宁农民刘某购买二手羚羊车时,明知该车来路不正、车架号也被改动,却花钱购买,还要求上家把车改成克隆出租车。前日,南岸区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刘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4000元。据悉,这是我市主城区首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例。
法院透露,5月26日上午,刘某来到南岸区南坪二手车交易市场想购买一辆二手车,一男子上前,称自己手头有一辆羚羊车。刘看到车架号有明显的改动痕迹,遂要求卖家出示相关手续。虽然卖主说没有,刘某还是决定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
刘提了个条件:把车喷成羚羊出租车一模一样的颜色,加一个出租车顶灯、计价器,并配一副渝BT0232的假车牌号。卖主欣然同意,并收了5000元预付款。6月5日晚,刘在南岸区罗家坝附近,接车并支付余款。
虽然花了近3万元,刘还是觉得买了一台挣钱的机器:批着一张貌似合法的黄皮皮载客挣钱,又不怕交警的摄像和罚单,也不需要向谁交板板钱。但他还是有些提心吊胆,一般都在晚上出去找业务。
6月28日零点30分,他拉了一个乘客到江北区建新东路。乘客觉得该车似曾相识,经过一番端详后,认定此车是自己在3月14日丢失的,并报案。警方通过技术手段,证实该车正是那辆失窃车。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关法官表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2006年6月29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增加的新罪名。该罪名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得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徒刑。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进一步明确,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抵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记者 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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