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新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开始施行(以下简称新办法),去年曾出台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也同时废止。
据介绍,为方便纳税人,新办法专门补充了一些规定,其中:使用已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需提供机动车辆登记注册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复印件和车主身份证明;使用未办理过登记注册手续的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需提供车辆检测部门出具的车辆检测情况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复印件和车主身份证明。
法院拍卖车辆如何纳税
对公安、海关、人民法院等执法部门执法扣押拍卖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需提供执法部门处理车辆的有关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拍卖部门出具的估价证明和车主身份证明。
多次过户车辆需要什么材料
时下,随着我省二手车流通业的快速发展,许多车辆面临多次过户。新车主在购买时,应注意些什么?新办法规定: 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办工作中,对过户多次的车辆,新车主不能提供原车主已缴车辆购置税和愿意过户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不得给新车户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车辆多次过户,老车户未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手续的,待新车户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时(车户需持有车辆购置税缴税凭据),要求车户再提供上一次车辆过户的相关材料后,才给予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手续。
购置税这样算
新办法还完善了车辆购置税的计税方法: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其计税价格由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确定备案;纳税人申报的发票价格(扣除增值税后)高于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发票价格(扣除增值税后)确定备案;发票价格(扣除增值税后)低于或等于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确定备案;无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可比照的,参照昆明
地区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备案。
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条件应当同时具备。若其中一项或两项条件有差别的,均不可以确定为同类型车辆。
纳税人无须往返跑
新办法还提出一项便民举措: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并征收税款后,一次发给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并要求纳税人办完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返回或电话告知征收机关填写车辆号牌,完善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据悉,过去纳税人在办理了完税手续后,暂时只能拿到完税证明的副本。为此,纳税人在给车辆落户后,还要返回国税机关取得正本。现在,这一环节已大大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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